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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電單車上路 罰3600元 〔中央社〕台北市議員今天表示,法律明定,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不得超過25公里,重量須在40公斤以下,但違法電動車款仍在市面販賣。北市表示,行駛違規車款最高可罰3600元。 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指出,董姓民眾陳情今年2月騎乘電動自行車時遭警方開罰新台幣1200元,因為其電動車53公斤、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30公里,不符民國97年中央修改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69條規範,明定電動自行車須在40公斤以下、最大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,且須經形式審驗合格後才能行駛。 吳思瑤表示,這款違法電動車仍在市面販賣,市府不處罰業者卻處罰民眾並不合理。她要求,業者販售時應主動出示「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」,欲選購的民眾也應挑選具「合格標章」的電動車。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第1項規定,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,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,始得行駛道路」,否則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。 |
此文章引用自: http://iservice.libertytimes.com.tw/liveNews/news.php?no=515170&type=%E5%9C%B0%E6%96%B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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